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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重要通知关于养老保险

近日,我省印发了《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今年底前,实现省级统筹,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口径

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费。

待遇计发和调整

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待遇计发参数按照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从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项目和人员,必须予以清理纠正。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项目要单独立户建账,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来源:辽宁日报微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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