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的企业,不办理纳税申报,且逾期不改正。经税务部门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本局决定予以行政处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可在看福清网站北京哪治疗白癜风比较好白癜风专科医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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