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获悉,继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鞍山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上调,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最高可月领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年1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15号)文件精神,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自年1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3%上调至8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3%上调至90%。
根据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鞍人社发〔〕14号)精神,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元调整为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元调整为元。
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此次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元和.6元两档,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和元两档。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元和元两档,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元和元两档。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包括: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辞职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停保(如本人放弃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除外);
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之前有营业执照的,需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注销或更名,再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办理有一定的时限,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60天(含节假日)内的工作日均可办理(月末最后2个工作日为结账期除外)申领失业保险金,超期不受理。
在办理流程上,用人单位为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持办理材料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申请月次月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千山晚报
▍编辑:王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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