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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空间规划041204

本期导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附54问)

?李铁: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究竟是什么关系

?对话张乐天:现代化视野下的乡村发展进路

?中国:从“多规合一”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

?江苏:全国首个省级新《土地管理条例》下月起实施!

?打造“杏坛模式”!佛山大力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一图读懂《南京都市圈发展规划》

政策导向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从总体要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提升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组织实施八个方面提出了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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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年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50号)等有关要求,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并要求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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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年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50号)等有关要求,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我部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办法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我部。

农业农村部

年3月13日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年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七条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

  第八条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

  第九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汇总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安排项目建设,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优先序。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并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三章立项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项目审批主体应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设计成果,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

  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批主体应将项目设计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主体应及时批复立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立项。

  第四章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审批主体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应按程序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五章项目建后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通过工程数量与质量复核后,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

  第二十七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提升等情况的量化评价。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开展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

  第三十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等,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六章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农业农村部按规定通过抽查、专项检查、重点督办等方式,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可采用巡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

  鼓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鼓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鼓励通过以工代赈等方式引导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将农民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展建设质量监督。加强对农民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实施。

3

农业农村部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附54问)

为帮助广大农村宅基地工作者学习、掌握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和政策,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编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问答》从宅基地基本政策和宅基地取得、使用、流转、退出、监管等方面,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践情况,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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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编印说明

为帮助广大农村宅基地工作者学习、掌握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和政策,我们编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问答》从宅基地基本政策和宅基地取得、使用、流转、退出、监管等方面,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践情况,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旨在提供学习研究宅基地法律政策、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辅助参考,不作为直接政策依据。

由于农村宅基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将随着实践的发展对《问答》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

编者

年3月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37号)规定,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综上,可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四类,即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村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

5.什么是“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6.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7.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什么?

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8.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农房是农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则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二是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

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四是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9.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主要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

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

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的有:相关的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国发〔〕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11号)等。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4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6号)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法律和中央的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构成了现行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体系。

10.农村宅基地制度经过了哪些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以改革开放、物权法颁布、土地管理法修订为标志,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年至年,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年《宪法》规定了农民宅基地所有权。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了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第二阶段是年至年,宅基地严格管理阶段。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作了规定。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一户一宅”的要求。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规定了“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阶段是年至年,改革赋权扩能阶段。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标志着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进入新阶段。

第四阶段是年以来,宅基地规范管理阶段。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庄规划编制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宅基地管理新体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从管理机构、制度设计到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进入规范管理的新时期。

11.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什么?

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71号),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启动了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国共33个试点县。

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12.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如何?

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是: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两探索、两完善”,即: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熟经验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试点的时间短、内容不足、覆盖面小,改革探索还不够充分,宅基地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

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牵头制定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中央审定后将部署开展。

13.什么是农村“两权”抵押试点?

农村“两权”抵押试点是指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45号),部署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59个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天津市蓟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辽宁省铁岭县、开原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林甸县、方正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浙江省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安徽省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福建省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江西省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山东省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河南省滑县、兰考县,湖北省宣城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省浏阳市、耒阳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广东省五华县、连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海南省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四川省泸县、郫县、眉山市彭山区,贵州省金沙县、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丘北县、武定县,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平利县、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14.宅基地“三权分置”指什么?

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将牵头组织试点,拓展试点范围,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第二部分宅基地取得

15.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16.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17.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18.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农民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分别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4号),一方面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另一方面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19.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专章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其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1.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22.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23.什么是“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是物权权利归属的凭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规定,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后,统一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24.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25.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规定,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第三部分宅基地利用

26.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4号),盘活利用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是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27.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有哪些?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4号)提出,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盘活利用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

二是返乡人员。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84号)提出“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是社会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28.鼓励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是资金奖励和补助。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

二是金融创新支持盘活利用项目。条件成熟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项目。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持。

三是资源项目社会推介。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

29.如何稳妥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试点示范?

各地结合实际,选择一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突出乡村产业特色,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一套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30.如何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行为?

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

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对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等项目,要按照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尽快研究和推动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

31.发展民宿利用农民农宅(房)有什么规定?

根据年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旅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旅游民宿的经营场地应符合本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所在地民宿发展有关规划。经营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一些地方如北京、上海、海南等,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文件,对利用农房发展民宿作了具体规定,促进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11号)规定,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2.如何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11号)进一步要求,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33.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抵押吗?

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外,其它地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不能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即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造成其上农房事实上也不能抵押。

第四部分宅基地流转

3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和出租。

35.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规定要求。

36.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不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37.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11号)规定,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第五部分宅基地退出

38.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9.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有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11号)规定: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40.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程序是什么?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中,农民退出宅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审核、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41.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还可以再申请吗?

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的情况看,部分试点地区区分宅基地退出情况,确定能否继续申请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完全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且不再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不能再申请。该情形下,农户一般能获得完整补偿。

二是部分退出。退出合法占有的宅基地但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在约定期限内如有需要可以再申请。该情形下,农户可获得的退出补偿较少。

三是违法占用宅基地退出。对农民违法违规超占、多占的宅基地,各地一般采用无偿退出方式,退出后不能再申请。

42.农民退出的宅基地如何利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11号)提出,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43.农村宅基地征收如何补偿?

对宅基地征收,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4.如何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用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11号)要求: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六部分宅基地监督管理

45.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有哪些职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46.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等工作。具体工作中,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管理、改革、利用、调查、监管等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47.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是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48.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指什么?

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9.村级组织在宅基地日常管理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要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重点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验收环节,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50.如何推进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因地制宜,对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妥善处置。

一是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掌握基本情况。

二是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分类处理。

三是结合实施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

四是引导村级通过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化解一部分遗留问题。

五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51.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52.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是什么?

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行政执法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履行监督检查权;第二是责令限期拆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违法行为继续,按第八十三条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按照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质改革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5号)要求,各地可探索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逐步将农村宅基地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53.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化解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54.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学术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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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究竟是什么关系

独立经济学家,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原主任李铁就“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究竟是什么关系”发表了个人观点,他认为乡村振兴和城镇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首先是要落实好新型城镇化的各项政策,其次是可以考虑城镇化和非农化的战略空间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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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到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后,又开始对乡村振兴重视起来。但是始终有一个疑问,就是推进乡村振兴,未来是否还要继续推动新型城镇化?乡村建设好了,农民还要进城吗?

其实如果深入了解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了解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规律,就可以知道,乡村振兴和城镇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要知道,城镇化是农民进城并且实现安居乐业的过程。

农村人口减少会减轻国家支持乡村振兴的压力

我国城镇化的判断标准,就是城镇常住人口占常住总人口的比重。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从年的26.4%提高到现在的60%以上,从农村向城镇转移就业了接近3亿人口。大量农业人口从农村土地上转移出来,进入各类城镇打工就业,甚至定居,给农村带来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农村的人均占有资源。二是农村人口的减少,也有利于农业现代化要素的投入和适度规模经营。三是农民通过非农就业和进城打工,使得收入来源发生了变化。四是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可提供的建设用地资源会越来越多。五是农村人口减少,城镇人口增加,会加大对农产品商品化的需求,并且城市居民多元化的需求会刺激农业调整经营结构。六是农村人口减少会大大减轻国家支持乡村振兴的压力。

就地非农化也是乡村振兴的路径选择之一

虽然我们提出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目标,是要加快农业人口向各类城镇转移,但是针对乡村振兴和发展,我们还有一条重要的路径选择:就是通过就地非农化来加快农业人口向非农就业的转移过程。中央在乡村振兴的支持政策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可选择的途径,一方面是纳入城镇化的轨道,直接参与城市建设;但是从另一方面考虑,在尊重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大前提下,也可以充分利用乡村集体土地资源的空间格局,复制当年乡镇企业模式,允许集体土地自行与企业谈判,以小面积、低成本的土地来招商引资,并以长期合作的方式,让产业在空间布局上向范围更大、成本更低的农村靠拢。运用这种方法,可以通过集体小园区的模式,把一部分中小规模企业配置在农村。这样既可以带动农民的就地非农就业,也可以实现乡村振兴过程中集体经济的积累和财富的增长,还可以增加当地政府的税收。

总的来说,促进乡村振兴,在采取支持农村发展政策的同时,首先要落实好新型城镇化的各项政策。例如,如何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农民工市民化,使得已经进城就业多年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地在城市扎下根。如何落实好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让农村和农民更好地分享城镇化的收益和成果;更好发挥小城市低成本的优势,吸引更多的产业进入,并发挥返乡创业农民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还要有新思路,可以考虑城镇化和非农化的战略空间选择。而非农化,则是通过集体土地承接非农产业,带动农村非农就业,为未来城镇化的多元化途径提供重要的机会。只有农村人口减少了,才能更好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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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张乐天:现代化视野下的乡村发展进路

如何审视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历史进程,研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传统文化与乡村发展进路,不仅是基于迫切需要用“中国为什么行”这样新的话语体系讲好中国故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事关中国全面现代化的成败。陈文胜教授于年11月10日参加贵州民族大学“精准脱贫与乡村振兴”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时,与复旦大学张乐天教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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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变化

陈文胜: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深入分析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提出“现代性的历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乡村的城市化”的科学论断:“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象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城市促进了农业社会转型为工业社会,标志着人类社会由野蛮向文明的过渡、由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由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贯穿全部文明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代化就是乡村向城市的变迁进程,在本质上就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演进、由农耕文明向城市文明演进的发展进程,既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也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历史进程。因此,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前沿变化,也就是以工业化发端的整个社会变革与发展,是城市的不断发展与乡村不断变迁的进程,工农城乡关系变化是这一进程的本质特征。

正是工业化、城镇化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重塑着中国乡村与城市的发展方向,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都出现了新变化、新痛点、新需求。从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看,过去起始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就是解决“发展的问题”;今天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既有“发展的问题”,又有“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特别是中国的现代化已经由重点突破进入到全面推进的历史阶段,按照十九大提出的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城乡之间不再是一个单向过程,既不是从乡村到城市的过程,也不是从城市到乡村的过程,而是双向互动、作为一个国家、一个区域整体的发展过程。如何在工人和农民、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等多重关系的双向互动中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探索中国不同区域、不同发展形态和不同发展模式的城乡融合发展实现途径与机制这样一条发展中国家实现全面现代化的中国道路,推进中国城乡关系向更高形态的发展演进,无疑是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

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去审视乡村发展

张乐天:如何研判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历史进程中的乡村发展进路,需要从中国整个社会的历史传统文化当中去审视。我由于研究“50年代书信里的中国”收集了很多书信,从年北大、清华、复旦、南大一批大学生的书信中,我突然读出一个道理,发现共产党的社会基础,即为什么中国人民拥护共产党?是因为共产党给贫苦群众、给工人农民带来了翻身,关键词是“翻身”。从信里面读出来,突然领悟到:单单翻身不足以理解共产党,原因在于打倒蒋介石,甚至打败日本人,可以靠不少文盲组成的无产阶级。但解放中国之后要建设中国,要管理这个社会,要接管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仅仅靠无产者是不行的。所以,必须要一批知识分子,共产党能够取信他们,他们能够拥护共产党。

为什么说书信里面能读出来呢?这些书信对共产党很拥护,特别是上个世纪50年代的北大、清华那些大学生很拥护。我就追寻他们拥护共产党的原因,对中国共产党在年加了一个关键词:他们为什么拥护共产党。我在书信里读出跟“翻身”一样的词就是“希望”,就是共产党在非常短的时间内,给中华民族给这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带来了美好生活的希望,然后在希望的感召下,他们拥护共产党。我继续在书信里读出,他们拥护共产党以后,自我要进行思想改造,这是年中国共产党做的一件历史性事情,对旧知识分子进行思想改造。我发现考察思想改造的一段段经历,实际上解放初期的北大、清华的学生,他们的部分思想已经超越了农民,有一点小资产阶级倾向,思想改造什么?就是把他们的小资产阶级成分洗掉,然后更多地让他们回到更具有农民风格的传统思想。

我在书信里读出来,就是这批人成为了“反右”、“文化大革命”的急先锋。他们怎么对待自我、怎么处理理解人与人的关系?他们理解人与人的关系当中,核心的概念跟农村的一个核心观念、核心想法是一样的,就是分清敌我。分清敌我就意味着把社会分成不同的等级和群体,坏人是可以打倒的,甚至坏人可以不当人而予以虐待的。而且你越是对坏人斗争残酷,你越是具有革命精神。中国本身就是一个乡土社会,传统农民的基本价值观就是以血缘、地缘、亲缘为前提区分为“我群体”和“他群体”,分清敌我的核心概念如此跟传统农民的价值观相契合。“我群体”是跟我血缘、地缘、亲缘相关的,在我之外的“他群体”跟我没关系,他的死活跟我没关系。几千年来有很多乡村的故事,在乡村内部就是这个传统,如果你犯了错,可以以极端的方式惩罚你,比如沉塘等等。只要犯了错就是坏人,就可以被采取极端的方式,这个观念贯穿于整个那个时代,与乡村传统密切相关,是农民价值观非常重要所在。

所以,我是从这个意义上进行思考,而且觉得对这个问题尽管反思非常多,但反思力度不够。讲到这里,我马上想,一个地方抓到有小偷,大家打一顿,旁边的人都说打得好,为什么?一般小偷就不是人,我今天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书信里读出来这个含义。在那个年代思想改造,第一是如何定位自我,叫牺牲自我为领袖为党为国家为民族,就不断批判自我,听领袖的话、跟党走闹革命,但是最终没有发展成为集体主义社会,因为大多数人最终不可能完全放弃自我。

“文化大革命”时,我们也是积极的参与者。现在回想起来,太可怕了。我的情况不大一样,因为出生资本家,就是想参加红卫兵也参加不了。但当时觉得红卫兵打人是革命的、勇敢的,就不断地批判自己,批判出生资本家就是软弱的、不革命的。很多的“五类分子”自己在受到批判的同时激烈地批判别人,同样激烈地伤害别人。这就需要全方位审视与此密切相联系的文化土壤,才能理解今天的中国农村、理解今天的中国社会,最重要的是中国农民的转型、中国社会的转型。

前一段时间读所收集的年书信,有60多万字。年是中国改革对社会松绑以后,特别是农民,也包括部分城市人,可以自由做一点事的年代。读上个世纪80年代的信,读的时候突然想到《一九八四》这本书,预测未来人类社会会有一种集权制度,书中就有一个老大哥完全集权。我就在思考,中国人年在干吗?如果给中国人一定的自由,会选择集权制度吗?我就读所收集的年书信,准备写一本《中国人的》的书,同时编一个资料集。实际上年是承前启后,年的书信故事都预示着未来。其中年最重要的一个点是开始个人自由了,给予了很多人希望。

陈文胜:年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大历史拐点。从“大包干”之后到年,出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粮食过剩,中国政府终于成功地解决了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吃饭问题,农民从此告别了饥饿的历史。基于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年10月召开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把中国改革的工作重心由农村向城市和整个经济领域转移,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不是计划经济,而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标志着中国改革进入了全面展开阶段,也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全面推进阶段。

在那个1公斤粮食2角钱、国家工作人员月工资20元的时代,出现越来越多的“万元户”都是来自最贫穷群体的农民、最落后地区的农村。农民不仅成为了改革主体,而且成为了改革的受益主体。作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时代标杆的“万元户”“亿元村”,以排头兵和生力军的作用开启了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道路。随着改革不断推进,农村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与乡镇企业不断兴起,把农民从长时期困守的土地上不断解放出来,乡镇企业逐渐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从根本上改变了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与现代化进程奠定了不可逆转的社会基础。

张乐天:年书信,在中国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很多人希望调动,包括夫妻分居的、知识青年回城的,几乎所有的书信都谈到调动要找关系,而找关系都自然觉得找什么样关系就要给什么样的相应酬谢。而对于农民而言,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种蔬菜,给自己家里吃的或者给亲戚、朋友吃的,与到市场上去卖的蔬菜就绝不一样。这样的观念,怎么搞市场经济?海宁县原来做豆腐,都是农民家庭做的,对食品安全的敏感性不高,但奶粉事件出来后,政府检验发现,一些农民用发霉的豆子、完全不干净的豆子做豆腐。地方政府没有办法,豆制品加工就由国营来做,这就与现代社会的观念很不相符。

这是中国人的文化基础,实质上除了少量的中心城市之外,少量的知识分子之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整个社会都被浸润在乡土性这样一个传统当中。乡村的传统文化植根于血缘、地缘,是熟人社会养育起来的一种农耕文化,有非常强韧的力量,但终究与陌生人社会、市场经济的大流动现代文明社会不同。每当我想到,在某种程度上与“反右”、“文化大革命”背后的文化根源相联系,就更觉得我们这一代人有责任好好反思,反思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让我们的后代不要再受“文化大革命”之类的伤害,这是乡村振兴非常重要的一条。过去的灾难,一定有它的社会文化基础,基础就是乡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反思这个问题,就是希望让中国人有一次由传统向现代而走出乡土的启蒙,同时保留着乡土的美德。

文化的乡土性与现代性是否必然对立

陈文胜:您刚才提及的传统文化基础,认为是乡土性。在当下中国的城市社会,在我们这些已经城市化的自身当中,不是同样存在吗?说来说去我们也是农民,城市人大多都是刚刚进城的农民。当我们以这个作为结论的时候,还有什么理由去讨论农民的改造问题?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特征,能否简单地说好还是不好呢?我去了台湾以后,一下子就发现中国人也可以这个样子。台湾在军管时期,宪兵一天到晚在路上抓人,也仅仅30年就改变了。为什么呢?在现代化进程中,台湾社会当然最讲公民社会,而台湾从小学开始也仍然在讲礼义廉耻,因为公民社会,已经把现代文化融入礼义廉耻的传统文化中。所以,我觉得中国人是可以改变的。台湾一百多年各种各样的农会,大农会、小农会、城市已经城市化的农会、深山里的农会,各种各样的农会加快了台湾农民的社会化进程。台湾能做到,不都是中国人吗?我们的文化有什么不一样吗?说明中华民族文化是与时俱进的,实行民主法制社会是完全有希望的。

所以,不能从地域上来界定乡村和城市的现代性问题。就是您说的年,解读这个时间的大量书信,审视这个年代不论城市和乡村的共同命运,是整个中国人的民族性格,这份乡土性再过几代仍然在我们的骨髓深处。因此,在我们来到这个社会的时候,社会底层这部分文化心理是没有改变的农耕传统。如果说工业文明、城市文明的观念就是现代性的话,那是不是更多地按照西方的那种城市观念来比照中国的社会现实呢?如果说城市里面这种外来的陌生性是属于现代性,那我们是不是在高楼大厦里堆叠出的一拨乡村人吧?如果这样来审视现代性、审视中国社会的话,那今天的城市和乡村怎么能够融合发展呢?

特别是乡土性包含着中国人独具的“乡愁”,关系每一个中国人的根在何处。比如每逢春节,无论是家乡是穷乡僻壤还是穷山恶水,不管天涯海角都要回乡团聚,这就是中华民族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如果把乡土性与现代性对立起来,以工业和城市文化为取向,对农民那些世世代代传承的民俗习惯缺乏最起码的敬畏之心,在移风易俗的名义下去改造甚至取代传统的乡村文化,可能会产生灾难性的影响。现在,有些地方就是打着移风易俗的口号,搞什么平坟、砸棺,规定70岁、80岁不准摆酒,春节乡下都不许放爆竹,全部跟城市一样,对传承几千年、几百年的民族传统风俗习惯是一个极大的摧残。在乡村振兴中,把移风易俗作为推进乡风文明、培养新农民的手段,这实际上是把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的问题归咎于农民和乡村,从而背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根源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判断。

我在基层调研时就对基层官员说,我们是城市人,也是单位人,评职称、提拔、晋级、获奖、立功、加薪等等,一生中有好多可以记入个人史册的。而作为一个普通农民,生祭婚丧节庆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的荣誉、面子,而且是一生中很少可以记入个人史册的头等大事,是支撑一个人能够活下去的生命价值和意义,这是生祭婚丧节庆之所以成为中国传承数千年的乡村社会传统风俗习惯和农民的精神家园的深层次根源。为什么伊斯兰教不断深入到了汉人地区?就是传统乡村文化全部被摧毁了,农民没有了精神信仰,只能寻找一个地方政府不会推毁的伊斯兰教以相抗衡,这是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

亨廷顿认为,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是建立稳定社会的前提条件,没有一个社会集团比拥有土地的农民更保守,在某种程度上,现代化进程中国家的社会稳定取决于如何处理与农民的关系。日、韩与台湾地区之所以现代转型成功,即因于具有乡土性的保守农民,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社会高度稳定的同时,保持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从而为高速的工业化提供了稳定的支撑,反过来也加快了乡村社会的变迁。那么,中国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同样也得益于此。

需要建立对人普世尊重的乡村社会

张乐天:说到底,我身上也存在着不少农民观念,尽管我是复旦大学教授。举个例子,我自己开车,有时不怎么遵守交通规则,我儿子比我规矩得多,行为方式就不大一样了,看到我随意变道之类,就会批评我。因此,希望还是有的,特别是下一代,改变还是很大。

但无论如何,随着现代化的加快推进,中国的乡村社会必然要加快转型。乡村哪些东西可以实现所谓的传统向现代转型?我觉得,人与人关系当中的人情是最重要的,是乡村千年传统的变革。在振兴乡村中,怎么改变农民区分的传统观念中有问题的成分,做到没有“我群体”“他群体”之别,真正实现现代转型,需要建立更带有普世意义尊重“他群体”的乡村社会。当然,这需要点时间。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毛泽东时代的理解,我认为是乡土社会发展进程中从未曾有的现代性。当毛泽东把城市的一个个工厂变成一个小社会,变成一个熟人社会的时候,洗掉了城市社会当中原有的个体化,形成了更带有企业风格的观念。如果说乡土性是国民性的话,那必然就成为中国人的存在方式,是很难变的。但我认为中国人会慢慢改变的,实际上改革开放来中国社会的变化是让人吃惊的。浙北的企业家换了几代,一代一代上来,你会发现他们的区别,是一代比一代变化得更多,在行为方式上去掉原来的那些乡土性,更会经营企业。特别是全球化以后,跟外国人做生意,越来越走向国际。他们几代人的变化,用什么词来准确表达?不说西方和东方,也不说城市与乡村、现代与传统,都不用这些词,我也不知道用什么词,但你会发现熟人内部关系的明显变化,像现在浙北的农民,与30年前变得太多了,基于工业背景的整个行为方式、交往方式,甚至邻里方式都变了很多。特别越年轻一代,慢慢地学会与陌生人打交道,越来越遵守市场规则,其中政府也起了很大的作用。

对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八项规定能否全面执行,开始的时候我对觉得很难。为什么难?非常简单。比如我今天租给你一块地,我收租金五百块,你赚了一千块给我五百块,我没有一点意见。你赚了一万块给我五百块,我肯定想办法搞你。旁边的所有人都是这样,你赚了一万块就非常自然地多给我一点。我是政府干部给你办事让你赚了钱,谁都非常自然地觉得,如果不给一点好处就是不懂得人情世故,干部拿好处也很自然,这就是乡村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找一个人帮忙办事,比如找到一个名医给我看病,我怎么会不感激送他一点东西、送点钱呢?农民的观念就是这样,在中国社会也都觉得很自然。所以,我非常理解这个,当时觉得执行八项规定太难。过去老百姓不大相信政府干部,底层那些官员跟大老板一起吃喝,老百姓都看在眼里,心里都有数。

现在几年以后,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一个干部,甚至一般的公安干警,在家里喝酒,或者到饭店里喝酒都要报告。因为已经坚持几年了,老百姓很快就觉得现在不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十九大以后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就是党自己要做好,才能树立党的威信,才让民众能够信任共产党。

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事件,说到底,实际上和农民的行为紧密相关。中国现在还没办法跟日本对比,日本的农产品生产是一村一品,同时日本农民能够把一村一品做起来,跟一件事情密切相关。日本的农产品质量提高也经过很多年,原来日本农产品质量也是坑蒙拐骗的,但到上个世纪90年代去考察时,就已经变得非常好。好到什么程度?日本农民卖农产品时不一定需要人去管,放在路口就可以了,城里人需要就把钱就放在那边把农产品带走。最核心的就是诚信。

我们的问题是什么?是农民还没有建立起那种对人的普世尊重,就是我种的蔬菜不管给谁吃,我都要有一种责任。这种价值观的形成,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包括制度设计、组织结构、甚至行动空间等,都非常重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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