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开承诺
1、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工作要求,为当事人办事、办案和反映问题提供方便。
2、加强对市场主体立案指导,对于现场立案不便的,及时指导进行预约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
3、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4、加强羁押性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对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企业人员,一般不采取羁押措施;确需采取羁押措施的,依法保障其正常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等权利。
5、开辟涉市场主体执行案件绿色通道,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对“快执”案件,力争用最短时间执结,杜绝久拖不执。
6、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选择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7、灵活采取查扣措施,对能“活封”的企业财产,尽量不“死封”,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换封”。
8、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应上尽上,应播尽播,提升司法工作透明度。
9、绝不法外设置起诉门槛,迟延或拖延立案。
10、绝不搞司法地方保护。
11、绝不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12、绝不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
13、绝不违规纳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
14、绝不进行虚假判后答疑或不答疑。
15、绝不拖延办理当事人退费事项。
16、绝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办理的案件。
年3月14日
原标题:《海城市人民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开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