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海原县年大县城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拟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海城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团结社区(具体以县住建局防线为准),征地面积亩。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于海原县年大县城建设项目。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69号)标准执行,即旱耕地每亩元,水浇地每亩20元。
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因本批次土地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将全部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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