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年10月16日批准海原县年第十一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宁政土批字〔〕号,用于海原县华山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年第十一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6.公顷,位于海城街道办事处黎明社区、西湖社区(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海城街道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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