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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志愿服务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海城市志愿服务协会

英文名称:HaichengVoluntaryService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VS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市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和自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团体和个人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对全市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中央、省、市文明委有关志愿服务的要求,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浓厚社会氛围。为人们“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搭建平台,提高志愿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辽宁省城市滨河北路—s7。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志愿服务理念,开展培训和研讨,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健全志愿服务活动的运行机制,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三)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志愿服务活动,为“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和城乡发展、社区建设、应急救援以及社会大型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四)扶助、支持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维护和保障会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评比表彰,培育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推进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

(六)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服务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依法成立的街道、镇区的志愿者组织、机构,以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年6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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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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