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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人请注意,小心被罚款交通违法行

内容来源:海城文明网

图片来源:海城圈

《海城市公安局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肃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特制定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处罚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61条、63条、75条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元。

  1、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2、在无人行道路段不靠路边行走的;

  3、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4、在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不在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内通过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62、68、69、70、71、72、74、75、77条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9、12、15、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元。

  1、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2、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3、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4、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5、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通过的;

  7、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8、违反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自行车载人规定的;

  9、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62、72、77条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13、17、8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元。

  1、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2、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员干扰驾驶的;

  3、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4、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

  5、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38、57、67、70、72、74条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10、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30元。

  1、在行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以及有擅自销售或者发放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的;

  2、行人、乘车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3、驾驶非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4、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

  5、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64、66、68条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14、19、2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1、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2、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的;

  3、不避让盲人的;

  4、驾驶非机动车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44、99条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11、2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元。并处行政拘留。

  1、行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停劝住的,罚款元。

  2、驾驶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停劝阻的,罚款元,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3、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罚款元,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简易程序处罚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51、67条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元。

  1、在单位院内、居民住宅区内,未低速行驶或不避让行人的;

  2、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带安全头盔的;

  3、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62条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1、行车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2、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3、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4、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5、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36、37、44、56条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元。

  1、在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地点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3、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通行的;

  4、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43、47、48、49、51条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元。

  1、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2、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3、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过的;

  4、不按规定会车的;

  5、不按规定倒车的;

  6、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

  7、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35、38、44条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2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元。

  1、逆向行驶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4、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5、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6、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7、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8、不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罚款、扣分、扣车、扣证、行政拘留等相应处罚。

  1、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罚款元并记12分;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元并处行政拘留;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记12分;

  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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