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年11月8日,批准华电海原李俊堡10万千伏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号)。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华电海原李俊堡10万千瓦风电场项目征收建设用地面积3.公顷,位于李俊乡李俊村、蔡祥村、团结村、李洼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年12月14日
附:《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年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年1月1日前已完成土地登记丈量的地块或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年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70号)执行。
本次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对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进行全面调整,其中综合补偿标准是以耕地为基础,征收宅基地补偿标准在相邻耕地地类补偿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元;征收未经县国环、农牧等部门确权登记的未利用地、天然牧草地不予补偿;征收经县国环局确权登记的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经农牧局确权登记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园地、林地按照相邻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打谷场、养殖场、晾晒场等其它集体农用地参照相邻耕地补偿;临时用地旱耕地每亩元/年,水浇地元/年;使用国有农用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年5月11日
附件:1.海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片区范围
地类
补偿标准(元)
李旺镇、七营镇、高崖乡、海城镇及海城街道办(县城规划区及控制区以外区域)、西安镇、关桥乡、贾塘乡、树台乡、史店乡、郑旗乡、甘城乡、甘盐池管委会、关庄乡、红羊乡、九彩乡、曹洼乡、李俊乡
旱耕地
水浇地
附件2:海原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划分标准类别登记
房屋主要结构及室内设施标准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备注
楼房
砖混
地基:砖、石、钢筋混凝土基础,油顶;室外装饰:面砖或涂料;室内:瓷砖地面、吊顶、墙裙;门窗:钢、木或铝合金门窗。水、暖、电、卫设施齐全。
1、以上补偿包括已垫土方;2、楼房屋层高每增减0.1米,单价修正1%;3、建筑面积丈量标准:按建筑物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4、以上砖混、砖木、转土木、土木平房前后墙均高于2.5米以上,低于2.5米为简易房;5、楼房层高为2.8米以上
砖混平房
一等
1、上下圈梁构造柱;2、SBS或油毡顶;3、外墙面砖或涂料;4、铝合金、罗普斯金门窗;5、室内精装。
二等
(一)1、一道圈梁;2、油毡顶;3、外墙面砖或涂料;4、铝合金、钢门窗;5、室内简装。(二)一等少一项的。
三等
(一)1、无圈梁;2、外墙清水墙;3、铝合金、钢、木门窗。(二)二等少一项的。
砖木平房
一等
1、双坡屋顶;2、松木椽、钢、木梁;3、铝合金、罗普斯金门窗;4、外墙瓷砖或涂料;5、室内精装。
二等
(一)1、双坡屋顶;2、松木椽、钢、木梁;3、铝合金、钢、木门窗;4、室内简装。(二)一等少一项的。
三等
(一)1、单坡或双坡屋顶;2、杨木椽、钢、木梁;3、铝合金、钢、木门窗。(二)二等少一项的。
砖土木平房
一等
1、单坡或双坡屋顶;2、墙体三砖一土;3、松木椽;4、铝合金门窗;5、前墙瓷片;6、室内简装。
二等
(一)1、单坡或双坡屋顶;2、墙体二砖二土;3、杨木椽;4、铝合金、钢、木门窗;5、室内简装。(二)一等少一项的。
三等
(一)1、单坡或双坡屋顶;2、墙体一砖三土;3、杨木椽;4、铝合金、钢、木门窗。(二)二等少一项的。
土木平房
四周外墙为土坯房(包括砖地基、砖码头等部分用砖房屋)
简易房
一等
砖混简易,层高2.2-2.5米,能住人或做杂房使用,有门窗、砖铺地。
二等
砖木简易房,层高2.2-2.5米,能住人或做杂房使用,有门窗、砖铺地。
三等
土木简易房,层高2.2-2.5米,能住人或做杂房使用,有门窗、土地。
四等
有前墙,有门窗,屋顶挂瓦,层高2.2米以下
苯板平房
一等
墙体四周为砖墙,房顶为苯板。
二等
墙体四周、顶全为苯板。
2-2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规格
备注
院落土地
亩
补偿标准按院落相邻地价执行
每亩另加元院落平整费
简易棚
㎡
65
砖木、砖土木、彩钢顶,无前墙或半前墙
45
土木或石棉瓦顶,无前墙或半前墙
厕所
座
砖木封闭式
水窖(水池)
眼
50m3以下
盖碗窖或50m3以上
机井
国家投资建设
米
收回管护权,对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未经县水务局审批,自筹资金建设
混凝土管井(¢)
配套设施:1、10KV输电线路0元/KM:2、0.4KV输电线路元/KM;3、深井泵、变台搬迁费元。机井及输电线路年折旧率:混凝土管井为6.7%、铸铁管井为5%。
铸铁管井¢
铸铁管井¢
经县水务局审批,自筹资金建设
混凝土管井(¢)
铸铁管井¢
铸铁管井¢
菜(果)窖
个
容积在5m3以下且为砖混结构
容积在5-10m3且为砖混结构
容积在10-15m3且为砖混结构
容积在15-20m3且为砖混结构,容积在20m3以上每增加5m3在的基础上增元,不足5m3的按5m3计算且为砖混结构。
土窖
大门
付
有封顶楼的大门按相应结构房屋基准价的70%计算补偿
砖柱贴瓷砖,无封顶,2.2米以上
砖柱贴瓷砖,无封顶,2.2米以下
1
砖柱,无封顶,2.2米以上
砖柱,无封顶,2.2米以下
围墙
m2
cm砖墙
cm砖墙
90
cm砖墙或砖土坯墙
m
20
土墙
窑洞
个
2-3海原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规格
备注
花园围墙
米
16
炕
个
土炕
砖炕不贴面砖
砖炕贴面砖
锅台
个
单口不贴面砖
单口或双口贴面砖
院内地坪
平方米
11
砖地坪
主房台子、散水硬化面积含于主房中,不予补偿
22
水泥厚度在10㎝以下或道砖地坪
38
水泥厚度在10㎝以上
水表安装
户
87
电表安装
户
有线闭路
户
电话
户
锅炉及设施拆装费
台
暖气片安装费
片
11
大60
5
四柱
2-4海原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小麦
水浇地
亩
旱地
亩
玉米
水浇地
亩
1
旱地覆膜
亩
旱地
亩
葵花
水浇地
亩
含油葵
旱地
亩
秋粮
水浇地
亩
旱地
亩
马铃薯
水浇地
亩
1
旱地覆膜
亩
旱地
亩
小茴香
水浇地
亩
旱地
亩
胡麻
水浇地
亩
含元元
旱地
亩
瓜
水浇地
亩
旱地
亩
葱蒜
亩
1
苜蓿
水浇地
亩
旱地
亩
禾草
水浇地
亩
旱地
亩
坟
单坟
座
2
双坟
座
2-5海原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
地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日光温棚蔬菜及青苗
叶菜类
亩
3
包括芹菜、白菜、香菜、韭菜、萝卜等
果菜类
亩
6
包括西红柿、茄子、黄瓜、豆角、茭瓜等
露天蔬菜及青苗
叶菜类
亩
包括芹菜、白菜、香菜、韭菜、萝卜等
果菜类
亩
3
包括西红柿、茄子、黄瓜、豆角、茭瓜
温棚
钢架
m2
65
包括耳房、水池、墙体等附着物
木架
m2
43
空心棚
m2
22
弓形无挡墙
温棚菌棒
标准温棚
根
1
温棚菌菇
m2
22
药材
一年以下
亩
0
一年以上
亩
0
2-6海原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类别
主要树种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乔木类
杨树类、柳树类、槐树类、白 蜡、榆树等
苗圃地
当年播种或扦插苗
亩
0
标准密度:每亩0株,根据成本每株1.2元。
胸径1至2厘米
亩
0
标准密度:每亩0株,每株3元。
胸径2至3厘米
亩
0
标准密度:每亩0株,每株5元。
胸径3至5厘米
亩
20
标准密度:每亩株,每株9元
胸径5至8厘米
亩
00
标准密度:每亩株,每株20元
四旁零星树
胸径8厘米以下
株
参照苗圃地折合成株进行补偿
胸径8厘米以上
株
50
胸径每增加2厘米,价格增长20元。
小乔木类
山 杏、山 桃、沙 枣、杜梨等
苗圃地
当年播种苗
亩
0
标准密度:每亩00株,每株0.1元。
地径0.6至1厘米
亩
10
标准密度:每亩00株,每株0.3元。
地径1至2厘米
亩
20
标准密度:每亩20株,每株1元。
地径2至3厘米
亩
30
标准密度:每亩0株,每株3元。
四旁零星树
地径3厘米以下
株
参照苗圃地折合成株进行补偿
地径3厘米以上
株
8
地径每增加1厘米,价格增长6元。
常青树类
云 杉、油 松、桧 柏、落叶松等
苗圃地
当年播种苗
亩
0
标准密度:每亩株。
高度20至30厘米
亩
10
标准密度:每亩0株,每株3.5元。
高度30至50厘米
亩
20
标准密度:每亩0株,每株6元。
高度50至厘米
亩
30
标准密度:每亩株,每株12元。
高度至厘米
亩
30
标准密度:每亩1株,每株26元。
高度至厘米
亩
40
标准密度:每亩株,每株55元。
高度至厘米
亩
00
标准密度:每亩株,每株90元。
四旁零星树
高度厘米以下
株
参照苗圃地折合成株进行补偿
高度厘米以上
株
高度每增加50厘米,价格增长40元。
经济林类
苹 果、梨 树、桃、李、杏等
苗圃地
当年嫁接苗
亩
20
每亩嫁接成活苗0株,每株4元。
果园
地径1至2厘米
亩
标准密度:每亩55株,每株6元。
地径2至3厘米
亩
2
标准密度:每亩55株,每株40元。
地径3至5厘米
亩
5
标准密度:每亩55株,每株元。
地径5至6厘米
亩
16
标准密度:每亩55株,每株元。
地径6至7厘米
亩
27
标准密度:每亩55株,每株元。
地径7厘米以上
亩
40
标准密度:每亩55株,每株元。
零星果树
地径小于7厘米的参照果园同等标准折合成株进行补偿,地径大于7厘米的每增加2厘米,补偿价相应提高50元。
枸杞
苗圃地
当年扦插苗
亩
每亩成活苗0株,每株0.6元。
枸杞园
地径1至1.5厘米
亩
标准密度:每亩成活苗株。
地径1.5至2厘米
亩
2
地径2至3厘米
亩
5
地径3厘米以上
亩
0
灌木类
丁香、连翘、紫穗槐等
苗圃地
当年播种或扦插苗
亩
0
标准密度:每亩10株,每株0.33元。
3-4分枝
亩
10
标准密度:每亩0株,每株2元。
5-6分枝
亩
20
标准密度:每亩0株,每株5元。
7-8分枝
亩
20
标准密度:每亩株,每株9元。
四旁零星树
小于7-8分枝的参照苗圃地折合成株进行补偿,大于等于7-8分枝的每株15元
沙棘
苗圃地
当年播种苗
亩
0
标准密度:每亩株,每株0.04元
沙棘、柠条
造林地
亩
标准密度:一穴两株,每亩要求穴,株。
备注:
1、对连片种植超过标准密度的,按标准株数补偿;定植株数少于标准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2、侧柏价格为相同规格常青树苗木价格的60%;3、地径测量位置为地上5-10厘米处,胸径测量位置为地上-厘米处。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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