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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逐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自年12月30日起在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范围   根据海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海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海编发〔〕28号),由海城市国土资源局组建海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负责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目前,海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海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逐步开展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登记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区域和办公地点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全市范围内。自年12月30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海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薄证。同时从即日起各园区、海城市房产管理处、海城市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停发所有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原证书证明及与登记有关的档案资料全部移交海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海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海城市人民政府年12月30日

编辑:尚宛迪来源:海城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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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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